[分享]23家检验检测机构(个人)被处罚!

作者: 时间: 2018-03-19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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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加大处罚力度,有力的规范了本市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将2017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处罚信息汇总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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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上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失信惩戒:上海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聘用人员受限: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实施一年来,上海市质监局着力强化监管力度,建立了检验检测联合监管机制,会同环保、公安、农业、安监、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盲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落实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增加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通过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 | 上海质监发布、质量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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