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33条意见保障农民工权益

作者: 时间: 2007-06-20 00:00 阅读:
目前,我市已有外来务工人员11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外来人口保持着年增长30%的势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课题。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等涉及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提出33条实施意见。这一揽子《意见》,将成为我市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新政策依据。
建筑企业发工资不得经过“二传手”
工资发放一直是困扰农民工的首要问题。《意见》明确,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民工计酬手册制度及工资支付“月薪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方法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抵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大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工伤风险。《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属地原则依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我市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就农民工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问题,《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对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短期聘用、雇用农民工的,应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按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推行灵活接转的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开工建设出租给农民工的廉租房
《意见》明确,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开工建设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民工公寓”,为农民工提供廉租房。城镇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公共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补贴制度。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小学生按每生120元/每学年、初中生每生180元/每学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同时,要将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本辖区的免疫规划,为流动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来源:南京日报OVn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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