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质疑FIDIC的公正性

作者: 时间: 2007-11-07 00:00 阅读:
  FIDIC是我国建立监理制度的基石。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在我国的监理制度中,建设监理具有公正性, 其内容与FIDIC大体相同,即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来解决合同的争端。
但FIDIC合同条件下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长期受到质疑,特别是对与“公正性”相对应的合同争端的“裁决权”方面。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公正”与赋予其解决争端的权力是一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但这一关系极不对称。前者是一种务虚的道德要求,后者却是务实的权力行使。
监理工程师一身兼两职本身也存在着矛盾。工程师一方面是代表业主管理工程,另一方面又要公正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争端,这对工程师的道德素质要求特别高。事实上,FIDIC在赋予工程师极大的权力的同时,对其提出的要求是“公正”、“独立”,必须“极其称职”。在此前提下,才能在争端出现时,不偏不倚地解决争端,这样的道德要求是建立在工程师“性善”的前提下,而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则是建立在承包商“性恶”的前提下。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承包商的不公正。
世界银行在其标准采购合同中,总的来说采用了FIDIC的红皮书,但作了一系列的改变,其中一项就是对工程师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的改变。1991年12月出版的《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采购》就采用了FIDIC红皮书第四版,但在第67.3款中用争端解决委员会(DRB)取代工程师来调解争端。世界银行在1995年新的招标示范文本中再次强调了凡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均使用DRB程序来解决争端,对小型项目,则采用了争端评议专家来解决争端。因此,在世界银行的合同文本中,工程师调解争端的权力被解除。
在1996年,FIDIC就对红皮书做了修正,引入争端裁决委员会(DAB),但当时仅把其作为一种选择,而在1999年的新《施工合同条件》中,在一般条件中就写明了采用DAB,取消了工程师的公正性地位。由此可见,FIDIC放弃其长期坚持的公正性原则,是适应当代施工行业发展大趋势的必然结果,体现了FIDIC极大的适应性和与时俱进的品质。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采用的是与FIDIC相同的强调监理工程师公正性的做法,并将其视为我国建设监理的一大属性。这一做法,使我国监理工程师同样具有作为业主的代表和合同争端解决者的双重身份。而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初期,还试图通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监理工程师似乎还兼有检察官的职责。这样就使我国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更趋复杂化了。

来源:建设市场报1aZ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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