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同供应商的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差异问题二

时间: 2020-08-03 18:24 阅读:
E)受财政问题困扰的供应商:有财政问题的供应商主要表现出两方面问题:一是供应商控制成本的努力可能导致质量与服务的整体下滑;二是面临财政危机的供应商如何发货并持续供货。
1.阶段性付款:这是进度付款的另一种说法。这种付款通常与完成百分比任务或完成合同基准点任务相关。
2.提早获得材料:这个术语指的是不经过转移所有权获得从而控制材料。这要求双方达成协议。
3.破产或财务重组:破产问题可能对供应商更重要,但采购方关心的两方面问题包括:
●执行中盼合同破产法允许向法庭申请寻求保护的供应商查看所有执行中的合同,决定哪一个是它将要履行的。既然破产法是联邦法律,它取代了规定采购订单或合同条例、保留采购方在供应商破产情况下取消合同权利的州立法律。另外,破产法不允许采购方以自身要求及连续未得到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为理由取消合同,除非是在供应商已经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
如供应商已经不再履行责任了,那么采购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足够保证,则供应商就必须:
一 对失职进行补救;
一 对采购方因其失职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 提供足够的履行责任的保证。
●当供应商拥有采购方财产时收回破产供应商手中的财产必须通过法庭。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对其财产有合法权利,实质上是处于债权人位置。
合理做法规定此类货物应该做出适当标记,所有有关它们的文件记载应该具体确认所有者。如果货物没有返还,采购方可以控告,但是如果供应商破产了,似乎不值得这样做。
如果恰当的话,有一种安全措施是采购方提交一份正式的财产安全利益作为原始协议的一部分。
采购订单及其他合同单涵盖处理无偿付能力或破产供应商的一般条例和条件是很好的做法(即使它们可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因为它们为在等待偿付的采购方提供了一定优势。而且,如果在供应商无偿还能力不再做生意,但也不寻求法庭的破产保护时,它们可能有价值。
4.契约问题:采购方把契约当做保护它们的组织不受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的手段。在对付供应商时,契约使用广泛。
●劳务和材料契约如果供应商不支付劳务和材料费,受损的分包者或供应商可以提交技工财产扣押权书,以此阻止采购方或所有者使用。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支付劳务和材料费,这使采购方或所有者免担此风险。
●履约契约在这种契约下,缔约组织保证在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时支付赔偿金给采购方或所有者。
●投标契约投标契约保证了投标人将接受合同定价,或者由于投标人没能履约,不得不多花钱以让人履约的采购方将为此差价得到赔偿。
F)送货或交通问题:与送货和受损风险相关的问题有:
●供应商对运送中损失的补救也许人们期待供应商很爽快地就替换运送中受损的货物,因为运送过程是由它们来承担受损风险的。然而,在出现缺货之类的问题时,最利于供应商的做法是不要这样做。相应地,在合同条款中包含供应商应负责多长时间的运送中受损货物的补救之类的条款是很好的做法。
●逐步送货同样重要的合同应该包括的条款是,直到采购方收到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需要用来检测或使用商品或设备的所有东西时,才算完成运货。
●使用采购方规定的运送工具在目前的环境中,采购方及其交通部门通常的做法是使用各种度量方式(如体积)来协商运费,这能带来大幅折扣。相应地,合理做法要求针对因供应商没能遵循指令而导致运费高出预计的情况,采购方应制定运送工具详述、系统警告等程序
●F.0.B条例的模糊性采购方应该通过明确指出受损风险转到何处以排除F.O.B条例中的任何模糊性。假设一批货物发到采购方在纽约的工厂的合同上写着 “F.O.B纽约”,但在纽约城内发生损失。可以说目的地已到,采购方承担风险,尽管货物始终没有真正到达采购方。同样地,如果供应商要从别处运货,F.O.B起点合同可能涉及比从供应商处到合同约定处要高得多的运费。例如,采购方在西海岸,供应商总部在中西部,货物要运到东海岸。
G)“错误法律”:错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UCC没有在合同文件中针对真实错误作出规定。因此采购方必须求助于普通法律。法庭将不会考虑免责,除非错误是实物性的。如果它考虑免责的话,以下几点适用一般性规则:
●法庭试图公平对待双方。如果所犯错误对另一方不造成损害,可准许免责。然而,如果另一方由于对真实错误的信赖导致损失的话,法庭不会准许犯错方的免责。
●在一方诱使另一方犯错,或者错误如此明显以至于不得不让人认为是另一方想占便宜的情况下,通常会准予免责。
H)接收、退货和撤回:这是UCC中的规定:
●接收在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中,在收货方对商品进行充分检验后接收商品,此时采购方:
- 告知卖方货已接收,或者如果货不相符,采购方还是予以接收。
- 不退货。
- 与供应商拥有货物不同,可以对货物进行诸如使用、销售或加工。另外,接收任一商品中的一部分就包括了接收整个商品。
接收后,采购方必须按协议支付货款,并且承担证明后来发现货不相符的责任。
●退货采购方必须在发现缺陷(或如果进行常规验货本应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内,就缺陷和退货事宣告知供应商。必须给供应商合理的时间和机会来纠正不相符性(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否则,采购方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另外,采购方一定不要放弃其验货的权利。
●撤回接收如果缺陷是在接收之后发现的,采购方依据以下规则可以撤回接收:
- 缺陷必须是严重影响商品价值的,而且是真正潜在的缺陷(也就是说,缺陷不是非常明显,因此可以在正常的接收验货中没有被发现)。
- 如因供应商无法补救,在接收时就知道但还是怀着供应商能补救的合理愿望予以接收了的非一致性货物,采购方可以撤回接收。
I)修改、废除、放弃
●修改:假设要修改的责任和义务条款还未履行,而且考虑到签订合同时未预计到的情况这种修改是公平的时候,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条件下修改合同。在UCC框架下,不需要额外考虑以修改合同,但一定不能是建立在欺诈强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背诚意的基础上。
●废除双方可以同意在履约前废除合同。这要求各方取消对方义务以达到取消合同的目的。
●放弃一方可以放弃在执行中合同的权利。放弃条款应该是书面且具体的,这样放弃一种权利并不等于放弃其他权利。要注意确保放弃不要被理解为一直继续并延伸到其他类似协议。可以通过恰当的通告告知对方收回放弃的权利,除非由于一方依靠此放弃的权利,收回将对其产生不公。
J)违约或不履约或补救:有几个适用于这些情况的法律术语,包括纠正、替代、意外赔偿金、清偿赔偿金及后果和实际赔偿金。
1.纠正:纠正是使情况回复到正常情况,包括将各项事务回复原先的状态,或者按原计划履行合同。
2.替代:替代是保护不因违约而承担违约或支付赔偿金责任。
3.意外赔偿金:包括在验货、接收、运输、正当退货的保管等中发生的开销,也可能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时所需的相关开支和酬金,以及其他由于延误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意外合理开支。
4.清偿赔偿金:清偿赔偿金条款是在双方认为将来可能的违约很难计算损失的情况下,用来提前决定赔偿金。
清偿赔偿金条款能用于诸如服务反馈时期、设备检修停工期、延误的运货以及没能运送某些关键材料等情况。条款可用于部分违约以及完全违约。清偿赔偿金与其他赔偿金一样,是为了归还而不是惩罚。
5.一般赔偿金:一般赔偿金是“因违约自然而来”的赔偿金。法律认为这些赔偿金是可预见的。一般赔偿金(意外赔偿金是其中一类)是与“特殊赔偿金”相对的。特殊赔偿金(后果赔偿金是其中一种)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变化的,在得到它们之前,特殊赔偿金的可预见性必须得以证实。也就是说,采购方必须证明供应商知道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会蒙受如此损失。
般赔偿金不需要这种证据,供应商应该预见到在违约情况下采购方将遭受一般损失。
6.后果和实际赔偿金:后果赔偿金通常包括损失的利润及其他“由于”供应商无力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它们得到批准是因为它们是理智的采购方和供应商能预见的后果。
K)合同的终止:这是指一方因违约以外的原因而行使协议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终止合同。只要合同终止,所有执行中的义务就免除了,但基于先前履约或违约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取消与终止的不同在于,取消意味着有原因并且必然让“犯错”的一方为其不履约承担赔偿责任。
1.有缘由或不履约:这通常会造成合同的取消,也就意味着违约。
2.出于方便:UCC不允许因求便利之故取消合同。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来自双方协议,而且通常包含在因求便利之故终止合同条款中。但准则仍要求所有此类行为必须公平而且诚心诚意。例如,因求便利之故而终止的合同通常涉及对已履约部分的报酬,也可能包括整个合同的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条例规定,联邦政府可以随时为求便利而终止某一合同,不管有没有缘由。而且,在政府合同中,供应商无法实现未履行部分合同的利润。
3.目标受挫:在UCC框架下,如果双方达成合同,但后来合同对于一方来说“在商业上不可行”而无法履行,则这一方将被解除履约责任。但是,准则规定供应商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不会使其成为商业上不可行的。相应地,市场浮动、成本变化等这类原因或其他业务中不可预见的原因不是无法履约的正当理由。但像战争、自然灾害、原材料短缺或其他改变履约根本性质的事件可能被当做正当理由而接受。
要以此辩护,供应商必须告知采购方在合理期限内履约,如果供应商并非不能履约,它必须在牵涉到的各采购方合理分配履约。如果供应商没能达到这些要求,它将不能在商业不可行性概念下免除履约责任。
在分配告知与建议后,采购方可以接收分配或完全终止合同。如果没能在合理时间内( 30天以内)这样修改合同,合同将失去约束任何未来履约行为的效力。
4.不可原谅的延误:不可原谅的延误指不能以真实不可抗力事件为正当理由的延误。这些通常是管理行为引起的,双方都有可能造成延误。
L)合同暂停:当采购方单方决定暂停合同规定的某一活动时,合同暂停。应该给供应商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计划暂停。一旦暂停,采购方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根据暂停期满前合同的完成率减去所有前期付款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暂停期超过原定期限(30天以上),供应商有权要求另外的暂停引发的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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